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本级财政或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订,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执行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