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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主城区今冬明春供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对集中供热单位暂不予财政补贴。各集中供热单位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管理,节能降耗,克服困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供热安全稳定。

  (三)适当调整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为适当缓解供热单位的经营困难,对非居民热力销售价格适当上调,具体方案见市物价局《关于2011年我市主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张价字〔2011〕157号)。

  (四)降低空置房收费标准。对空置房屋申请报停的用户,统一按总热费的20%收取,用户室内设施防冻由用户自行负责;对有防冻要求的用户,按总热费的50%收取,用户室内设施防冻由供热单位负责。未实行分户控制的串联系统用户不能申请停热。

  (五)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改革是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小区,各供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两部制计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张家口市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执行,其中:非居民计量热价按最新公布的面积热价标准进行计算确定。对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小区,本采暖期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将中止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已通过计量验收的新建小区,也要实行计量收费。对采暖期开始前已竣工尚未进行计量验收的小区,要采集完整的计量数据。采暖期结束后30日内,各供热单位将所有计量数据报市供热办和物价局备案。

  三、继续实行困难救济和税费优惠政策

  (一)继续对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职工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500元/户的采暖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继续免收2011年供热单位的排污费及锅炉检验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居民供热的免税优惠政策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做好准备,确保如期供热

  我市采暖期从11月1日开始,市公用局与市气象局要建立采暖期天气联系会商机制,及时发布采暖期前的天气预报信息,当预测的连续5天室外平均气温低于5℃时,必须提前开始供热。根据我市正常年度气候变化情况,供热开始时间原则上按10月20日准备。各供热单位要认真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设备检修、管网维护、注水、设备调试、技术培训等前期保障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冬季供热燃料储备工作,确保燃煤质量合格、储量充足,严防因燃煤问题而发生中断供热现象;要提高服务质量,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居室平均温度不低于18℃,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客服电话,受理用户投诉和报修,并及时答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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