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
娄底市农村公路客运许可和道路勘验暂行技术要求
一、道路勘验
(一)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娄底实际,农村公路通行客运班车由村委会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公路进行勘验
(二)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道路勘验时,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技术要求:
1.道路路基路面技术标准分A、B、C、D四级:
县到乡镇公路:为A级;三级公路标准,总体线形达到设计速度30Km/h的指标要求,路基宽度7.5米,路面宽度6.5米;四级公路标准,总体线形达到设计速度20Km/h的指标要求,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5米。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为B级,四级公路标准,总体线形原则达到设计速度20Km/h的指标要求,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4.5米。
通畅村道:为C级,路基宽度不少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少3.5米。
通达村道:为D级,路基宽度少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少于3.5米。
2.道路安全基本设施要求:
(1)公路路堤5米以上的应设置警告、警示标志。
(2)纵坡大于7%的应设置警告、警示标志。
(3)曲线半径30米以下的应设置警告、警示标志。
(4)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或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
(5)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6)连续长陡下坡3km以上的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减速带和避险车道。
(7)在村镇、学校和重要交叉路口等路段应设置必要的指标标志和限速标志。
(8)在地质灾害易发生路段、受地形限制路面由宽变窄的起点应设置必要的警告、警示标志。
(9)路侧有危险仓库、输电线塔等设施,或与铁路、高速公路上跨并行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