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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包括:

  (一)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和拖拉机等车辆上路从事客运的现象;依法查纠客运车辆违法超载、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的行为。必要时,农机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纠违章建设、违法经营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监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客运的安全通行条件采取现场实地全程勘查方式进行勘查,对基本具备安全行条件的,由参与勘验的部门共同确认,形成书面意见,作为交通运管部门客运班线许可的依据;

  (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车流量大、道路情况复杂的重点路段和节假日、赶集日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预防和减少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农村客运、低速货车等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客运车辆超载和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

  (四)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把农村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输站场的安全监督;

  (五)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落实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乡镇、部门和农村客运企业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由县(市、区)交警大队为主,安监、交通运管、农机监理共同配合(可授权乡镇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乡镇可明确人员从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工作,工作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安全监管和宣传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应当在车门上标明车辆所属公司及公司编号。参加乡镇农村短途客运的微型客车,应当在车门上标明所属乡镇的名称。属于周末学生班车和赶集班车的,应在车挡风玻璃前设置专用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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