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且车辆入户登记合法有效;
(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年审有效,年龄不超过60周岁,计分周期无12分以上的满分记录,且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负同等以上责任记录,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四)具有基本的安全保障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每个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招标形式,选用1-2个有实力的农村客运公司。
现有农村客运经营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开通新的农村客运班线或者延伸原线路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行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并建立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农村客运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理赔等工作。
第五章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当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和交通事故预防,及时处治交通安全隐患,维护和保障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