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简化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重点乡镇客运站或片区中心客运站的建设。
第三章 发展农村客运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基本达到《娄底市农村公路客运许可和道路勘验暂行技术要求》规定的,可以开通客运班线。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符合开通客运班线条件的,其客车适运应根据道路勘验报告确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开通客运班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通运输、安监、运管、公安交警等单位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勘验。交通运管部门根据勘验意见核定客运班线。
第十八条 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管理。从事农村客运的公司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条件的私人客车,可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带车入股等方式,纳入公司化管理,严禁挂靠营运。
已开通的客运线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行隔日班车、周末学生班车或者赶集班车。
第十九条 纳入农村客运管理范围的客运车辆,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湘财建〔2006〕16号),统筹落实燃油补贴。
(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各种服务性收费按工本费收取。
第二十条 已经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农村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票价,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车辆应按规定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且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额不得低于每座28万元。
第四章 农村客运公司的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立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