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等价置换房屋。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留用地指标核定书载明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与征地单位提供的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等价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三、加大力度,统筹解决,实施“三鼓励一适度”政策
(四)鼓励留用地指标折算为货币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征、免各项税费。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3.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的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五)鼓励统筹集中留地。城市、乡镇规划应统筹布局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集中安置区进行留地选址,自行办理用地手续。区(县级市)、镇(街)人民政府可对集中安置区用地进行储备,也可在政府储备用地中安排留地选址,统一办理用地手续,按划拨方式供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块状征地项目的,应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留地,同步办理用地手续。
(六)鼓励留用地指标等价置换房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留用地指标置换获取房屋,是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之一,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征、免各项税费。
(七)适度分散留地。本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拟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可以独立供地、拟用地面积不超过可用的留用地指标总面积的,可以安排分散留地。不能同时具备上述分散留地条件的,应当选择集中安置区留地或者以置换房屋、折算货币补偿款等其他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未纳入“城中村”改造统筹安排且不能提供留用地指标的无合法手续用地,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其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规范制度,全程监督,严格留用地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