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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三)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以下形式:

  1.折算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2.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包括集中留地和分散留地。集中留地,即留用地集中安排在本区(县级市)或本镇(街)工业集聚区,或者集中安排在本区(县级市)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分散留地,即留用地分散安排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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