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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配租和租金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按下列程序轮候配租:

  (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年度配租方案将房源、分配方法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申请家庭报名参与摇号,摇号结果在有关媒体或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三)进入摇号范围的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办理入住手续;

  (四)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家庭选择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家庭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二十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葫芦岛市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60%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的市场租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测算公布,并根据物价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家庭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廉租租金标准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贴,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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