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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就业职工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大专院校,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产权归各类投资主体,面向用工单位或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出租,配租情况需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配建、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达到基本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连山区、龙港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90%以下,并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毕业后三年内就业并无住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具有稳定职业并在连山区、龙港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无住房人员。

  (四)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未实行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的家庭。

  (五)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已提供住房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还应年满18周岁。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街道等部门或单位建立联审机制,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资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联审部门如实提供材料,按审核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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