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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结余资金。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改造、购买和租赁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和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及大专院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廉租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政策支持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主导。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条件,配建的比例不得低于3%。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价格收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管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前,开发建设单位需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确认协议书》。

  第十一条 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主体。

  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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