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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一)严格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职业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检查费用,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2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和控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4做好职业病人救治。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5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突出抓好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切实降低新发尘肺病发病率。以防止矽肺、煤工尘肺、陶工尘肺、铸工尘肺、水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2有效遏制重大职业中毒发生。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
  3努力控制职业性放射性危害。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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