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2012〕130号)
各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企事业单位,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中参照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管理,着力推进应急防范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发挥建设交通系统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在保障上海特大型城市安全运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应急预案编制
(一)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颁发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二)编制主体
各级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各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针对可能发生并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编制各类(综合、专项、现场)应急预案,以作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指南和操作手册。
(三)编制要求
不同类别的应急预案,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应着重体现“部门职能”;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应着重体现“联动响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应着重体现“专业应对”;编制现场应急预案,应着重体现“处置要素”。
二、应急预案评审
(一)评审要素
应急预案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按照《导则》(AQ/T9002-2006)和相关行业规范,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1、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