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2009〕2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4月20日召开的桂林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桂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定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发出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将会议通知、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