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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讨论决定或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十七)讨论决定由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向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组成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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