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2009〕2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4月20日召开的桂林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需报自治区或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八)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一)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