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单位每年3月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各单位每年3月至4月将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报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如单位安排有残疾人就业,残疾职工为正式在编的需提供单位的《编制本》以及职工个人的《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采取合同制或聘用制安排残疾职工的,在提供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之外,还需提供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经劳动部门鉴定)、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逾期没有提供上述资料审核的单位,视同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
4.各单位经审核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向单位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告知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及计算方法。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上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12月份在职职工人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含编外及合同制安排的残疾职工)]
×本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为在编在职人员。
(二)统计汇总。年审工作结束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对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情况进行归口统计汇总,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桂林市本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情况汇总表》和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一式两份提供给市财政局。
(三)财政代扣。市财政局根据《桂林市本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情况汇总表》和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进行代扣,每年6月将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划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专户。
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代扣,单位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小于预算安排数额的结余资金留给单位用于补充公用经费。
单位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当年单位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中代扣,当年非税收入不足以支付的,财政按余额代扣后,不足部分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向单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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