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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3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本级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桂林市本级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市本级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代扣范围: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市本级单位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代扣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2-7月为实施代扣的时间,当年代扣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代扣资金来源: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代扣;单位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单位非税收入中代扣。
  四、代扣程序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
  1.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每年2月通过公共媒体或其他形式发布年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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