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2009〕3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我市政策环境,使各项政策措施更有利于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经历次清理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或者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要停止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等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内容的,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或者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修改:
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4.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5.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