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苏桥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关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市政〔2009〕4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苏桥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关政策扶持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苏桥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关政策扶持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经委)
市委、市政府为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优化布局,做大做强产业,已将苏桥工业园、永福福龙工业园合并成立苏桥经济开发区。为充分发挥苏桥经济开发区对全市经济发展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现就苏桥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关政策扶持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苏桥经济开发区享受桂林国家高新区的各项政策。在苏桥经济开发区开办的企业,符合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部门要给予及时审批,优先办理,确保政策到位、足额享受。
二、苏桥经济开发区取得的土地净收益全部上交市财政,市财政全额拨付给苏桥经济开发区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参与苏桥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壮大苏桥经济开发区的经济总量,形成全市共建苏桥经济开发区的浓厚氛围。对各县(区)引入苏桥经济开发区企业的地方税收,其分享比例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市政〔2007〕54号)办理。
四、为充分调动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园区建设开发公司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及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2009年至2012年,市财政每年按照《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苏桥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划分的决定》(市政〔2008〕60号)规定,将分享财政收入(包括市本级按比例分享的增值税(17%部分)、营业税(60%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量的80%用于支持苏桥经济开发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