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第八条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九条 实行烟花爆竹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根据本市实际,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的公司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批发企业应当从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采购允许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并加贴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监制的防伪标志。批发企业和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临时销售网点可以从每年12月20日至农历正月十六零售烟花爆竹,在许可销售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在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退回公司,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一条 运往本市市区的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查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运输烟花爆竹的,向运达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运达地公安机关审查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二条 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内容运输。
第十三条 本市象山、秀峰、叠彩、七星四城区所辖范围(不含农村部分)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