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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烟叶非法种植和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烟叶非法种植和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的通告
(市政〔2009〕50号)


  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顿烟叶非法种植和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特通告如下:
  一、取缔非法烟叶烟丝交易市场,包括自发形成的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内非法销售烟叶烟丝的经营摊点。
  二、凡无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烟丝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收缴其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三、对非法制售烟丝的窝点,一经发现,立即捣毁。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种植计划外烟叶(农户自种、自吸的少量非卖烟叶除外),对非法种植的烟苗,一律予以铲除。
  五、严厉打击偷运烟叶进入我市的违法行为,收缴非法流入我市境内的烟叶、烟丝。收缴的烟叶、烟丝要在烟草、工商等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销毁,作好销毁记录,不得流入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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