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创建资金
1.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资金及创建工作经费列入市、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共建设项目改造资金(包括政府、司法办公等大型建筑、学校、医院及公交汽车等),按单位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凡有经营性收入的单位,其改造项目由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承担,市财政不另行补贴。
2.城市主次干道(含所在路段的音响提示系统、标识等)、公厕、公园、天桥等项目,其改造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各自管理的范围承担。
3.居住区改造,资金由市政府及属地区政府共同承担。
(四)制定相关规定。制定出台《桂林市无障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使创建工作形成长效机制。根据本市情况和特点,由有关部门制定《桂林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使无障碍设施设计有易于操作的标准和规程。
(五)严格执行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审批制度,把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审查、发证、验收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和其他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管力度;铁路、民航、交通、公安、教育、旅游、卫生、文化、体育、邮政、电信、金融部门积极贯彻各行业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负责落实本行业(系统)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残联、妇联、老龄办等有关部门、团体应主动参与对无障碍设施工程的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具体意见;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对已建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市政、城管、交警等职能部门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共同确保无障碍设施规范完备、正常使用。
(六)开展创建考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医院、学校、宾馆、饭店、邮电、银行、交通、旅游和商贸企业等要积极开展各种无障碍建设活动,注意抓重点、树典型。有创建任务的部门、行业,也应在部门、行业内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市创建办公室要组织创建工作考评、经验交流,推动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七)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要发挥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的作用,对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民政、残联、老龄办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落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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