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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前期业主),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建委申请办理规划手续。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会同前期业主根据规划意见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三)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会同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负责征用土地。
  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及工作经费经市征地管理机构核实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特殊情况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费用由前期业主垫付或由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支付,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完成土地征收的土地,应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然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程序,按《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市政〔2002〕79号)文件执行。完成收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对储备的土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使之具备出让条件: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对储备的土地,根据需要,可进行前期开发、土地平整等工作,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实施单位,相关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二)由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前期业主(含招商引资项目)新增的储备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进行前期开发,建设费用经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计,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三)土地利用。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出租储备土地所得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各城区政府及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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