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储备土地出让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汇总。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和各城区及开发区管委会的汇总情况,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三)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征求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意见,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作为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规划、拆迁、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获批准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纳入土地储备。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规定给予补偿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涉及到收回、收购等需补偿的土地,依据《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市政〔2002〕79号)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新增的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含各城区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运作,具体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