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5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日
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市政〔2002〕79号)及《桂林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市政〔200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出让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为桂林市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的领导和督促下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