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同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提出辖区内工业用地规划,组织计划出让的工业用地前期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
(四)负责工业用地招商宣传,并接受投资人意向申请,在工业用地出让前,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的准入条件(行业类别、投资强度、开竣工日期、投产时间、环保要求等);
(五)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的建设、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六)解决征地、用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七)对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土地出让计划建议,提交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讨论;
(二)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负责储备土地的收购、收回和置换的组织实施,土地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三)负责提出或委托城区提出储备土地(含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规划用地申请,并报市规建委审批;
(四)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土地出让建议,拟定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计划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讨论,送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批准;
(五)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储备土地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发布储备土地的交易信息;
(六)负责土地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
(七)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工作实行全体会议和办公室会议等会议制度。会议形成的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重大问题需要全体会议及时研究决定的,及时召开。根据需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通过有关土地储备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土地储备的重要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