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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指导土地储备交易工作;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审核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出让计划;
  (三)研究制定征收、收购土地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征地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在集体土地报批及征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四)负责集体土地的组织报批工作,审核《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征收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权属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五)办理储备土地的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手续;
  (六)审核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
  (七)审核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含出让底价、出让方式、行业类别、投资强度、规划控制指标等);
  (八)负责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九)负责监督竞得人按合同要求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市规建委职责
  (一)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提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年度计划意见并对土地储备地块(含红线储备)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二)配合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
  (三)根据储备与出让土地的进度,办理纳入储备计划的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的规划手续;办理出让地块成交后的规划手续;审核土地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职责
  (一)负责明确出让地块的环保要求;
  (二)负责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拆迁办职责
  协助相关城区、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中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申报本辖区年度内土地储备项目(含招商引资)用地的计划,配合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
  (二)受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土地储备计划内集体土地报批和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拟定、报批和张贴《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工作完成后及时与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土地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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