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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2009〕5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交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土地储备交易工作效率,发挥土地利用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领导全市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交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市拆迁办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城区政府区长任成员。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拆迁办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业务科长(副科长)、市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副主任、业务科长任成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土地储备、供应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定市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下达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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