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7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八月十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磨公路、磨盘山码头、竹江码头,以及相关高速公路、旅游通道、漓江沿岸的城市段)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用下列形式所发布的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展示牌、路牌、电子显示装置、标志牌、店名招牌、灯箱、霓虹灯、橱窗、宣传标语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彩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等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户外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及其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