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一)建立土地储备发展基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7〕62号),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土地储备发展基金,按上级有关规定使用,以促进土地储备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新地新办法,老地老办法”。对市政府原已下达的各城区政府的土地征收任务,按市政府与各城区政府已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执行,并要求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各地块的征收后续工作。今后的土地储备,由各城区政府负责按市城市发展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成本价完成征收后,交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统一储备经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收入全部上交市财政,在扣除土地征收成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政策规定费用后,新增土地出让收益由市政府与城区政府按3:7比例分配使用。
(三)收益资金管理及用途。各城区政府土地收益分配所得的资金,必须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使用,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不能挪作它用。
(四)各城区政府征收土地按每亩5000元标准提取工作经费并列入土地成本,主要用于城区、乡、村、组等相关人员的误餐、办公、通讯、交通、下乡、农民误工等各项业务工作的补助费用。具体使用方案由城区政府制定。
(五)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厅《关于正式下达广西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440号)收取的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由市财政全额核拨给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作为业务工作经费,按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六)各城区政府在年度土地储备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期限完成土地征收任务,并达到出让条件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市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每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储备、出让任务后,由市政府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工作措施
(一)土地储备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城区经济工作年度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到位、严重滞后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