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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7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八月十二日

  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资产的集中统一经营和管理,规范市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报批、征用工作,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调动城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字〔2007〕6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领导全市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交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监察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建委、环保局、国资委、各城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情况制定当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向各城区政府及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下达土地储备任务。

  (三)各城区政府受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的委托,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筹集项目资金,负责新增的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报批及土地征收工作。用地的报批及征收费用由各城区政府先行承担,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完成土地征收后各城区政府将达到出让条件的净地交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招、拍、挂出让。
  (四)市城市发展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各城区政府及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征收的土地成本进行核准。

  (五)市政府与各城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签订年度土地储备目标责任书,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土地征收的工作经费和奖励办法,形成土地储备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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