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审查验收的通知
(市政办〔2009〕8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对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审查验收,按照自治区验收程序和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市级审查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渡船办,办公地点:桂林市航务管理处,办公室电话0773-2811173 2817773)具体组织实施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审查验收工作。
二、验收标准
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原则上按照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阶段工作的通知》(桂整渡〔2007〕4号)要求执行,具体为:县、乡两级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面达到100%;渡工合格率达到90%以上;渡口合格率达到90%。
三、验收程序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渡整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对照验收标准自行组织验收,并于2009年5月28日前向市渡船办报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活动总结》、《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活动验收工作总结》以及《关于做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活动验收阶段工作的通知》(桂渡整〔2007〕4号)附件1、2、3、4、5的验收表格等相关材料。总结材料中要对验收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不能达标的项目要做出说明。市渡船办负责组织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于6月上旬安排对各县、区进行现场检查。
四、验收内容
市渡船办对各县、区上报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活动总结》、《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活动验收工作总结》及渡口、渡船、渡工验收表进行审查,渡口、渡船、渡工验收应逐一验收,验收表格要填写清楚,并有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县、区政府盖章。市渡船办安排抽查核验,主要是查责任制、管理制度及档案材料的建立情况及管理部门、人员、资金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及落实情况,以及实地抽检渡口、渡船、渡工情况。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