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9年以后新签大兑现项目内资5000万以上每个加2分,1亿元以上项目每个加5分。
(5)2009年以后新签大兑现项目外资200万美元以上每个加3分,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每个加6分。
(6)按列入区、市两级大兑现项目数及投资额考核三率,2009年度合同履约率93%以上记2分(不加分),开竣工率超过55%记3分,每超2%加1分,资金到位率达到35%记30分,超过或低于35%按以下标准加减分:
内资:
投资总额1-10亿元,每超1%加1分,每低1%扣1分。
投资总额10-20亿元,每超1%加3分,每低1%扣3分。
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每超1%加5分,每低1%扣5分。
外资:
投资总额1000-5000万美元,每超1%加3分,每低1%扣3分。
投资总额5000-1亿美元,每超1%加3分,每低1%扣3分。
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每超1%加5分,每低1%扣5分。
(7)列入自治区级大兑现项目完工当年每个项目加2分,列入市级大兑现项目完工当年每个项目加1分,完工项目第二年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8)列入自治区级大兑现项目如取消,每个项目当年扣3分,列入市级大兑现项目如取消,每个项目当年扣2分。取消项目第二年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9)大兑现项目申报表、推进表填报数据应与统计报表数据相符,大兑现项目推进表按期上报(每月5日前)每月记1分,未按时上报扣1分。
(10)按照招商引资大兑现项目协调督办函的具体要求完成项目专项督办工作,每个督办内容加1分。未按照招商引资大兑现项目协调督办函的具体要求完成项目专项督办工作,每个督办内容扣1分。
(11)大兑现工作宣传报道,上自治区级大兑现工作简报每篇加4分,上自治区级宣传媒体(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每篇加6分,上市级大兑现工作简报每篇加2分,上市级宣传媒体(桂林日报、桂林晚报、桂林电视台)每篇加3分。
(四)奖励标准
1.对项目服务协调小组的奖励标准:
(1)合同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或2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
(2)合同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或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合同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或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合同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1亿美元以上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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