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原则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督办”的原则,对项目服务小组实行分级单项奖励。其中,自治区奖励合同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本级奖励合同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或2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县(区)奖励合同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按照“优化服务、鼓励创新”的原则,对大兑现基础工作完善,工作力度大,工作效果好的县(区)大兑现办公室实行综合考核奖。
3.按照“强力推进、及时兑现”的原则,加强对大兑现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自治区级大兑现项目达到兑现条件及时汇总上报,市本级大兑现项目竣工一个兑现一个。
(二)考核内容
1.大兑现工作的工作制度,工作力度和工作效果。
2.大兑现项目(区、市两级)的个数,总投资额。
3.大兑现项目的履约率、开竣工率、资金到位率。
4.大兑现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
5.大兑现项目的跟踪服务、督查工作。
6.大兑现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考核标准
1.项目服务小组实行分级单项奖励,考核标准如下:
(1)所考核项目必须是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了大兑现项目确认程序,纳入了区、市两级大兑现工作推进范围内的项目。
(2)按照“一个项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服务协调小组”的服务机制,大兑现项目有健全的服务协调机构,并形成工作制度保障。
(3)项目完成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超过90%以上。
(4)项目业主对服务小组的工作给予满意评价。
(5)项目投资者按合同要求兑现投资。
(6)项目竣工投产后超一年时间没有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不能再申请。
2.县(区)大兑现办公室综合工作按积分累计考核奖励,考核标准如下:
(1)有完善的大兑现工作机制、方案、制度,工作力度大、工作效果好,10分。
(2)2006-2008年度列入桂林市级大兑现内资项目每个记2分,列入自治区级大兑现内资项目每个记4分;投资额在5-10亿元的项目每个加2分,投资额在10-20亿元的项目每个加4分,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加6分。
(3)2006-2008年度列入桂林市级大兑现外资项目每个记3分,列入自治区级大兑现外资项目每个记6分;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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