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本级、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需根据项目单位还本付息计划优先合理安排资金,保证银行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维护政府信誉。
第十六条 平台公司承担银行贷款到期偿还义务。根据银行还本付息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将还本付息资金分解并通知转达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期还本付息,并于还本付息日前三天将还本付息款项缴入各平台公司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专户,由平台公司统一偿还贷款银行。当项目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市财政有权停止对项目单位的贷款发放和拨付,在与县区结算调度资金时扣抵(临桂新区结算通过临桂县财政扣抵),并按《还款责任承诺书》和《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涉及到用于还本付息的土地,政府各部门在积极配合完成变现手续的同时,要为政府谋求土地变现利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银行贷款使用的期限,原则上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期进行确定。项目中途终止或完工后结余的贷款资金使用,在通过平台公司重新上报政府批复后,由平台公司与银行协商调剂。
第二十条 平台公司、项目单位实行二级会计核算,建立贷款资金统一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一条 平台公司、项目单位在贷款行分别设立账户;核算和保证银行贷款资金的借入与偿还。定期进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实行银行贷款项目信息动态报告制度。平台公司应根据贷款变动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银行贷款进度和还本付息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对县区、开发区贷款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开发区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
第五章 贷款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贷款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和银行项目贷款使用规定的原则办理,由承担还款责任的市、区政府负责资金使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