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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使用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市本级、各县区(含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下同)、开发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投资主体或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单位)是贷款使用、偿还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履行监督本级区域内项目单位合理合规使用贷款和及偿还贷款的义务,当项目单位不能按期还款时承担偿还责任。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具体实施的法律主体。

第三章 贷款使用风险评估

  第七条 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组成贷款使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对申请使用贷款县区、开发区的贷款偿还能力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市级平台公司定向投放贷款的前置条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通过风险评估的项目经筹资办审核上报,待市政府批准后,由筹资办向各融资平台下达贷款任务。

第四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九条 平台公司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及贷款额度批复与银行签订借款总合同后,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 平台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及相关县区备案,作为银行贷款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平台公司帮助县区承担的项目贷款融资成本及管理成本,由用款县区承担,额度另行下文确定。
  第十二条 县区、开发区使用的贷款,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出具《使用市本级政府信用担保银行贷款还本付息责任承诺书》(附件三)。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和平台公司共同与用款责任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区、开发区平台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附件四)。

  第十三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县区、开发区和项目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落实银行贷款的配套资金,并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在项目单位无能力还款或不能按期还款时,应由项目单位的县区政府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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