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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使用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使用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10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使用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政 府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桂林市使用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贷款资金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发展,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资金以“谁用款,谁还款”为原则,确保新增贷款资金的规范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

  凡由市本级财政向贷款银行出具还本付息承诺或市本级融资平台担保的县区项目,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对县区政府以本级财政资金为建设项目贷款提供还本付息作出决定(附件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借入的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筹融资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筹资办”)是新增贷款资金管理的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贷款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回收和偿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按其业务职能,在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分别履行各自职责。
  桂林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和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为桂林市贷款的借入、投放和回收操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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