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民住宅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整村改造、统筹推进的原则,其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
(二)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审批必须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其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第二章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整村改造或建设的,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向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城市规划范围外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子女婚后已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且原有居住面积不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二)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不适宜居住需要搬迁的;
(四)原房屋破旧需要翻建或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宅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刑、被劳动教养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无住房的;
(六)本村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户口在本村无住房的。
第八条 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
(二)村民小组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
(三)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理由、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核;
(五)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由城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进行审查后,按宅基地审批权限进行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
第九条 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村民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按规定面积标准进行原址重建、翻建或改建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