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108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用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经依法批准,经依法批准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批准占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建设和房产等相关部门、城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