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并将办理结果和交办的原件一并报送政府办公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对政府办公室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或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提高质量,又要控制数量。
(一)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便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
(二)凡是可以用政府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政府公文;可以用电子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纸质公文。
(三)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者批转、转发。
(四)部门的工作会议纪要、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工作部署等,一般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或者转发。确需要发文的,经请示同级政府负责人同意,可在文中标注“经×××人民政府同意”或者“经×××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仍由部门发文。
(五)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需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应当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无具体贯彻意见的,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再行文转发,受文机关应当遵照执行。涉密公文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再次引用该公文,可以只引文号,不引标题。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应力求减少过多过细的结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