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收到的公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回呈报机关并说明理由。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要求办理或解决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应由本机关受理的;
(三)无特殊情况和理由而越级请示的;
(四)属于呈报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而要求上级机关处理的;
(五)内容涉及有关部门但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或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六)请示件一文多事或多头请示的;
(七)请示事项不明确的;
(八)请示件未标识签发人姓名,或签发人非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的;
(九)请示件未标识联系人、联系电话的;
(十)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十一)纸质公文未加盖呈报机关印章的;
(十二)其他违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文秘部门签收、登记公文后,应加盖“公文收转专用章”(公文收转专用章应标明收到公文和承办机构签收公文的时间),并视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按照业务分工及时、准确地分送相关承办机构办理;对于多个部门联合来文的,以来文的主办部门(来文文号)确定承办机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公文,以第一项内容涉及的部门确定承办机构。对难以确定承办机构的来文,由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人确定。
接收公文,应当在受理后的1 个工作日内分送具体承办机构;属于紧急公文的,应在1小时内登记和分送具体承办机构。
第三十三条 承办机构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机构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五条 送批公文,如有关负责人外出,可视情况采取等待、越级呈批、送代管负责人审批、专程送批等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承办机构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