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
请示事项不得以“意见”上报。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意见”,适用于报请上级机关予以批转或转发。“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也不得将“请示”、“意见”和“报告”以便函等非公文形式报送上级机关及其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办理。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文签收由文秘部门统一负责。收到下级机关呈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呈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通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政府内网)并使用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及传输管理系统传输电子公文。除紧急公文外,其余公文的纸质件和电子公文都必须送达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后方视为正式受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或其他单位行文的,应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其中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