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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十五)公文应当标识页码,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十六)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可以并用汉字和壮文等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说明的公文其他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 型(210mm× 297mm),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的显现格式和还原成纸质公文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的存储格式,应当采用通用的文件存储格式,能够在行政机关的计算机中使用。
  第十六条 将电子公文打印成纸质文件时,应自动标注打印人姓名、打印时间和打印机关机构代码。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十八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政府行文。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必须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请示本级政府同意,并在文中标注“经×××人民政府同意”字样。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一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标注“经×××人民政府同意”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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