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公文首页眉首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识“特急”、“急件”。 凡需当天或24 小时内办结的公文标识“特急”,需3
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标识“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凡需立即或当天办结的标识“特提”;3日内办结的标识“特急”;5 日内办结的标识“加急”;10日内办结的标识“平急”。电报的紧急程度由拟稿部门认真掌握并标识,未标识者一律视为“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识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标识签发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联合行文,应标识会签人姓名。一般各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签发人。
(六)公文标题位于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标识之下,公文标题应当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识发文机关。公文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 + 公文主要内容 + 文种”组成;函、批复、会议纪要的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 + 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内部明电形式印发的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机关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之下标识。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二)公文应当按照《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识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识主题词。主题词置于公文抄送栏黑色横线上方。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分送指送领导同志。
(十四)印发机关位于抄送机关左下方(无抄送机关时位于主题词左下方);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在抄送机关右下方,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印发日期之下右侧标识印发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