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核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库水质有关数据和情况并通报市环保局。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督促企业提高污染事故防范能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排除事故隐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企业停产整治。;对已开工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依法进行安全审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供电局负责协助政府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电、停电措施;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对电力企业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0月5日)
各专项工作组要按以下时间要求向领导小组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
1.后督察和重点行业整治工作组于6月10日前上报“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酒精行业集中检查的阶段性报告,9月1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报告。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组于8月10日前上报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开展后督察集中整治阶段性报告。
3.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整治工作组于9月10日前上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的阶段性报告。
4.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作组于6月10日前上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钢铁企业集中检查情况的阶段性报告。
5.专项行动督察组在组织督察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上报督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