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酒精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已被取缔关闭的企业,一律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2008年以前已挂牌督办经延长整治时限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再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取缔;对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重处罚。对企业近两年排污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
5.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规建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局、市工商局及相关县、区政府。
工作重点及要求:
1.对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情况,排污口清理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
2.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清除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3.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检查是否已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三) 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整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市政局。
副组长单位:市容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监察局、环保局、安监局。
工作重点及要求:
1.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