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9〕1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九年七月六日
桂林市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职责任务,加强部门的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确保我市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八部门《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09〕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4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各专项行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立5个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全市对口业务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有关重点问题的督办。组长单位负责按本组工作重点和要求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向专项行动办公室按时提交专项检查整治信息情况和工作报告。
(一)后督察和重点行业整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局
工作重点及要求:
1.对2007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已被挂牌督办的企业近三年排污费征收与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2.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3.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