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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在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城区改造中,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的标准预留业务用房,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辖区内需要改扩建或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所在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联系业务用房。秀峰、象山、叠彩三个城区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
  (四)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市、城区两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工作量、工作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市、城区两级财政根据补助标准每年足额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并列入预算。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范围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康复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工(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耗材成本以及聘请专家讲座、交通、通讯、工作用表、册、卡、健康处方和宣传材料印刷等费用。
  (五)完善医疗保险进社区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一级医院就诊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六)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的准入由市卫生局审定,服务项目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特殊性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局制定具体价格,实行收费许可和年度审验制度。
  (七)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部门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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