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施贫困救助和优惠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对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贫困病人给予救助和优惠服务,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医疗服务。
5.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及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非手术、非药物疗法的特色服务,在预防、诊疗、康复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6.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据现有的卫生系统与医疗保险系统的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网络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行家庭、社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7.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技人员任职资格制度,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医学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选派相关人员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类社区卫技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技能。
8.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或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岗定编、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进行管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从业人员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挂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按照国家新医改方案要求,逐步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
四、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照《桂林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桂林市社区发展规划》要求,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区公共事业建设和区域卫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形成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
(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管理机制,享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